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一)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三)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四)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六)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七)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八)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九)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公司治理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场所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超越期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客户保证金存管、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营业部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期货公司不得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的承诺;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期货经纪服务的,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一)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二)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九)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形。期货公司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对期货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六)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作出的整改通知、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期货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第三十九条 期货公司的董事会除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外,(一)审议并决定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确保客户保证金存管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各项要求;第四十条 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和独资期货公司等应当设独立董事。不得在期货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期货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期货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客户、期货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期货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第四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切实保障监事会和监事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责。第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章程应当就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时,违反董事会决定的公司经营计划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或者其他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第四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规范、完善的营业部岗位责任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期货公司的管理规定
需要先了解期货结算机制和流程。为了防止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必须客户保证金的封闭流动机制(不被证券)以确保资金有序规范透明流动。1、期货公司的客户所存入的保证金需要在银行开立专户存管(即为“期货保证金账户”也不允许两类账户之间有资金流动。2、由于客户所做的期货交易需要进行结算,因此需要在开立一个专用结算账户(“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保证金账户”结算账户”资金都是客户保证金。《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71条
要了解此问题,需要先了解期货结算机制和流程。简单的说:为了防止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必须客户保证金的封闭流动机制(不被证券)以确保资金有序规范透明流动。因此,监管要求:1、期货公司的客户所存入的保证金需要在银行开立专户存管(即为“期货保证金账户”),而不得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相混淆,也不允许两类账户之间有资金流动。2、由于客户所做的期货交易需要进行结算,因此需要在开立一个专用结算账户(“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交易所根据交易扎差情况从该账户中划出/入款项。3、“保证金账户”资金和“结算账户”资金都是客户保证金,两类账户之间可以自由划转;但都不得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账户任意进行资金划转——至于期货公司要收的佣金只能通过“专用结算账户”划入其在交易所的“自有资金”账户。就可以确保客户资金封闭流动不被挪用,唯一的流动(收取佣金)也在交易所监控之下确保规范透明。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joejoexxxxbbb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第四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一节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九)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十)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十一)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十二)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十三)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十五)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十六)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十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二)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六)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七)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五)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代其履行职权。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期货交易所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一)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一)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二)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四)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期货交易所批准、取消会员的会员资格,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二)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三)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六)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决定;(四)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五)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期货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期货交易所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会员进行调查取证,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以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二)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期货交易所。非结算会员的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非结算会员应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结算会员,由结算会员提交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由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期货交易所调整基础结算担保金标准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模、发展计划以及潜在的风险决定风险准备金的规模。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会员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风险管理,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结算会员对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违约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该会员的违约责任,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期货交易所以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责任后,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期货交易所按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措施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通知会员或者客户,期货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从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处谋取利益。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一)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一)发现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二)期货交易所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三)期货交易所的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以及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者经营风险的重大财务决策;(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中国证监会可以向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六)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十)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本文经自动排版过滤系统处理!